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演唱会门票属于预售商品,因为有事去不了,提前半个月提出退款,但平台规定“门票售出概不退换”,合理吗?”那么,平台规定“门票售出概不退换”合理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平台规定“门票售出概不退换”合理吗?
广东知明律师答疑:由于票品有时效性,不同于普通商品,在订票时,经营者明确告知消费者门票不能退改且消费者予以同意的,如果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无法观看演唱会,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等法定理由时,消费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需与经营者协商一致。
因此,退换票的规定不能排除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否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一经售出 不退不换”顽疾应除
近年来,不少演出场所改“凭票入场”为“全实名制刷脸入场”来抑制黄牛的溢价炒作,不过客观上也给普通观众改票、转票,增添难度。有用户认为,抵制黄牛是正确的,但是有部分消费者确实存在突发事件,还是要因情况而认定,不能全部拍死,预售期间完全可以把票收回去,出售给其他需要的人。不少用户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门票属于可七天无理由退换的网购商品范围,并且票务平台规定的“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条款系民法典所定义的无效格式条款,完全规避了经营者的自身义务。
对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购电影票或演出门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商家自行规定票品一经售出概不退票,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早前电影票退票、改签也很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的《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也规定:各方制定的“退改签”规定,要简化手续,优化“退改签”流程,全国各影院须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购票“退改签”须知,以保证观众提前了解相关“退改签”规定。在种种规定的严格要求下,电影退改签才逐步规范起来。
一般来说,演艺门票提前一个月就开始预售了,但计划赶不上变化,有人买了票看不了,有人根本买不到票,合理的退改签制度,不仅能够减轻消费者的购票风险,也能让观演资源很好地被利用起来。此前,就有专家建议,相关平台可以参考高铁票、飞机票等普遍推行的退改签规定,设置合理的梯级退票费,兼顾消费者及商家的利益。
演艺门票能否效仿火车票的退换规则,从一律拒绝改为阶段性扣款,或者开放申诉渠道,来更好地照顾普通消费者的体验?或许值得业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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