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高利转贷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解答:
高利转贷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以高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将贷款又转贷给第三人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律师补充:
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由于相关法规禁止套取贷款转贷牟利,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贷款的项目需要资金量有明确的认识,故意借机多报致使申请数额超过实际资金量,而又有将多余资金用于放贷意图的,则符合套取信贷资金的构成条件,是套取信贷资金行为。之后又高利转贷的,可以构成本罪。
高利转贷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条明文规定看,律师认为高利转贷罪属于结果犯,不但要有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而且还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个法定标准。否则,当事人就可能不够成犯罪。
从《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表述来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那首先就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实行的行为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这应该针对的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结果犯与“行为犯”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因此,律师认为结果犯不应当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高利转贷罪属于结果犯,不应当存在犯罪未遂这个说法。我赞同“结果犯的犯罪结果只着眼于犯罪的成立与否,而不着眼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能在犯罪既遂形态中谈论结果犯,而应在构成要件里讨论”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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