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属于新兴行业,其盈利模式及构建核心竞争力的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行业。对于直播平台公司而言,网络主播属于其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其开展经营意义重大。对于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主播,平台公司既需要倾注更多的资源,也需要更长久的培养周期,故而多采取独家合作模式,即主播只能在其平台上直播,合作具有排他性。但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网络主播可能违反独家合作约定,在独家合作平台直播的同时也在其他平台直播,甚至有些主播在未与独家合作平台正式解约的情形下直接“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那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主播在两平台直播算不算违反独家合作协议?
A公司于2015年推出A直播平台。2018年2月28日,A公司、B公司及小王主播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小王主播需在A直播平台独家进行“某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该协议约定,如果小王主播及其经纪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违反独家合作条款,将构成违约,需向A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27日,小王主播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18年6月29日,小王主播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首播。B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小王主播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2018年8月24日,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A公司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B公司不同意A公司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违约金260万元,且小王主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直播行业所谓的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既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律师表示。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事先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降低法定损失的举证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督促对方守约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但是,在经纪合同语境下,网络主播单方毁约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一味根据合同文本内的违约金直接判断,而是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过程,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前期对网络主播发展的投入,网络主播自身的影响力、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律师进一步指出,部分新入行的网络主播年龄偏小或社会经验较少,相应的法律意识有所欠缺,极易在面对大额收入、财务自由、流量支持、形象打造等的诱惑下,冲动与机构或平台签订经纪合同。“作为相关合同或协议签订的主体,新人主播在签约前应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对所有待签的文本都仔细查看:在签订经纪合同或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时,更应格外关注合同义务、违约条款和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而不是光顾着收入、提成、返点等权利;对于明显对自己权利进行倾轧强调自身义务的设定,应当坚持己方主张,以力争达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便是稍有不公平也不能显示偏颇,以避免将自己带入困局,未来无法自拔。”
律师提醒,“同时,应尽可能保留磋商沟通及自己提出合理主张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若认为仅凭自己来审阅存在困难,可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审查相关法律风险、提出对策建议,获得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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