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V“四叶花”之争论商标侵权认定与商业边界——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的法律分析
摘要:2026年7月,路易威登(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1030万元判赔额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可以集中概括为商标近似性认定问题、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以及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三大问题。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与LV驰名四叶花商标构成近似,且被告在明知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大规模使用,认定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商标侵权。本文认为,虽然该判决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在现今商业经营中的适用边界,为新兴品牌的知识产权合规敲响了警钟,但同时也暴露了传统公共文化资源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纠葛。
关键词:商标侵权;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主观恶意;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2026年7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奶白”)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LV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0万元。如此高额的赔偿额判定,且该案被告茉莉奶白为新茶饮赛道的头部企业之一,两种因素相叠加,迅速引发了知识产权学界与商业界的广泛讨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图形标识,是否与LV注册的四叶花商标构成近似,是否侵害LV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若构成侵权,1030万元的损害赔偿额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被告主张其图形源自中国传统宝相花、柿蒂纹等公共文化元素,不应该被商标专用权垄断,这一抗辩在商标法框架下是否合理?要厘清上述问题,就必须要了解相关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理论及其他。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概要
LV 系全球知名的奢侈品品牌,其注册的Monogram系列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在中国消费者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4年起,茉莉奶白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一款四叶花图形作为其品牌标识及产品包装,并先后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该图形商标,但均因与LV在先注册的7件四叶花卉图形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在明知此种权利限制的情况下,茉莉奶白仍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多家门店,大规模使用该被驳回标识。
2025年至2026年,LV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茉莉奶白诉至苏州中院,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诉侵权标识与LV涉案商标在构图要素、线条弧度、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第二,LV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依法可以获得跨类保护,其保护范围可以延及被告所从事的餐饮服务领域;第三,被告在明知其商标注册申请因近似被多次驳回的情况下,仍持续大规模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LV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借助攀附行为获取了不正当商业利益,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令茉莉奶白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侵权获利、主观恶意程度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30万元。
三、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一)商标近似性的认定: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为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法院将LV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进行反复对比后发现,二者的核心构图要素均为四叶花卉造型,在花瓣弧度、排列方式及视觉重心等方面高度相似,整体印象难以区分。在一般条件下,消费者群体极易将茉莉奶白的四叶花标识与LV的四叶花卉商标相混淆。尽管一个为奢侈品,另一个为茶饮,但基于LV商标的全球驰名程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被告标识时,仍可能误认为二者存在品牌授权等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的错觉。
(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跨类边界的合理界定
LV的四叶花卉商标先后被多个司法裁判和行政决定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中,法院对跨类保护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适当延申: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要求商品类别完全相同,只要被诉行为足以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驰名商标持有人,并可能损害其利益,即构成侵权。LV长期通过品牌延伸、联名合作等方式拓展商业版图,其品牌影响力早已不限于传统商品类别。在此背景下,法院认定被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足以削弱LV商标的全球商业价值,故应予制止。
(三)主观恶意的认定:明知驳回仍持续使用
本案中,茉莉奶白先后多次申请注册被诉四叶花图形商标,但均因与LV在先商标近似为由被知识产权局驳回。这一事实构成了认定其主观恶意的重要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在反复收到驳回通知后,在明知其意图注册的商标存在权利瑕疵后,非但未停止使用,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设门店、拓展市场,明显具有攀附LV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意图。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不仅加重了侵权的恶性程度,也成为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适用惩罚性因素的重要考量依据。
四、赔偿数额的合理性与争议
1030万元的判赔额,即使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旧显得过于高额。从法院的计算逻辑来看,该数额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为侵权获利,其二为维权合理开支。根据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茉莉奶白2025年全年营收约为40亿元,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约占整体营收的35%,据此估算的侵权获利约为1000万元;其二为LV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约为30万元。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同时将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以及侵权规模作为酌定加重的考量因素。
从司法实践来看,该判赔额虽高,但并非没有依据。一方面,法院并非简单以侵权获利数额作为唯一基准,而是在此基础上充分考量了惩罚性因素;另一方面,被告在诉讼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获利低于估算数额,也没有提供有效的合法来源抗辩。因此,该判赔额在现有证据框架和法律体系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五、被告抗辩的效力分析:传统公共文化元素能否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
茉莉奶白在诉讼中提出,其使用的四叶花图形源自中国传统的宝相花、柿蒂纹等公共文化元素,属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符号,不应被LV注册为商标从而进行排他保护。这一抗辩涉及商标法上一个重要但长期存在制度缺陷的问题:公共文化资源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协调?
从现行《商标法》法理来看,该抗辩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首先,商标权作为一种经法定程序审查、公告并核准注册的权利,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LV的涉案商标系合法注册且经过续展,在法律上尚处于有效状态,其权利本身不因图案的文化渊源而丧失保护基础。其次,传统文化元素一旦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主体均可自由借鉴与使用,但将其进行独创性组合、编排后形成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并获准注册的,该商标即独立于其元素来源而获得权利保护。其三,即使该图形的原始元素来源于中国传统纹样,但被告所使用的商业标识在经过设计后,在视觉上与LV商标高度近似,产生了特定的商业表达,此种表达已超出了正当借鉴的范畴,进入了攀附商誉的侵权地带。
但该案也暴露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个结构性困境:传统元素与商标专用权之争并非“能否注册”或“排他范围”的简单法律适用问题,而在于现行商标审查体系缺乏对公共文化资源的识别与阻隔机制,此等问题值得立法者深入思考。
六、结论与启示
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的一审判决,在多个层面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在实体法层面,该判决系统梳理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要件,明确了图形商标近似判断的比对方法和主观恶意在侵权认定中的权重,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供参照的裁判逻辑。第二,在损害赔偿层面,该判决展现了法院通过高额判赔对恶意侵权行为施以有力震慑的司法导向,为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标准。第三,在商业合规层面,该案对新消费品牌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品牌未动、商标先行”绝非口号。
当然,该案也提示我们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传承之间的平衡。在强化商标权保护的同时,如何为公共文化资源预留合理的创作与使用空间,避免过度私有化,是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需要共同面对的长远课题。
就本案而言,茉莉奶白已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值得持续关注。无论终审结果如何,本案已为中国新消费品牌的知识产权合规治理提供了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