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后如何取保候审?知名律所沈金龙、邓先雄律师 5 天成功取保候审,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实战复盘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取保候审往往是当事人及家属最迫切的需求,也是最考验律师专业功底的环节。当公安机关已经下达《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意味着常规取保路径被正式关闭,辩护难度成倍上升。本案中,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沈金龙律师与副主任兼刑事部主任邓先雄律师组成的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在首次取保申请被驳回的不利局面下,围绕”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要件展开专业论证,仅用 5 天便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本文完整复盘该案辩护全过程,并系统梳理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被拒后的救济路径,供处于刑事拘留阶段的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一、案情回顾:一次被”封死”的取保申请
1. 当事人刘某某的基本情况
本案当事人刘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邓先雄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依法向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申请。此时距离当事人被拘留时间不长,正处于刑事案件办理的黄金救援期。
2. 首战受挫:《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然而,办案机关出于对案件侦办工作的审慎考量,以”犯罪嫌疑人可能串供或者逃跑”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下达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明确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这纸文书犹如一道高墙。在法律实务中,公安机关一旦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意味着常规的取保候审申请通道已经关闭,当事人若继续被羁押,不仅人身自由受限,后续辩护的主动权也会大幅削弱。对于刑事辩护团队而言,这是一场必须打赢的硬仗。
二、法律剖析: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1. 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取保候审并非”法外开恩”,而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序号 | 法定情形 | 实务要点 |
|---|---|---|
| 1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
| 2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本案争议的核心要件 |
| 3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需提交医疗证明等材料 |
| 4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程序性救济路径 |
其中第 2 项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申请的落脚点,也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2. “社会危险性”究竟如何认定
“社会危险性”不是一个抽象概念,法律对其有明确的列举式规定。通常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办案机关认定社会危险性,需要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有无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是否有前科劣迹、证据是否已经固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关键在于:社会危险性必须由办案机关举证证明,而不能仅凭主观推测。这正是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3. 为什么”可能串供、逃跑”是常见拒绝理由
在实务中,”可能串供或者逃跑”是公安机关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时引用频率最高的理由。原因在于:一方面,该理由覆盖面广、证明门槛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侦查初期证据体系尚未稳固,办案机关倾向于通过羁押保障侦查顺利进行。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理由无懈可击。当同案犯已经到案、主要证据已经固定、当事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社会关系时,”串供、逃跑”的推测就缺乏事实基础。辩护律师要做的,正是用具体材料和法理逻辑,把这种推测逐条瓦解。
三、破局路径:沈金龙、邓先雄律师的 5 天救援全流程
1. 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与案情研判
面对这一巨大阻碍,沈金龙主任与邓先雄律师没有丝毫气馁。两位律师深知,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分秒必争——当事人早一天出来,案件的辩护就多一分主动权。
刑事辩护团队迅速启动应急方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具体处境;同时调取案卷相关信息,梳理案件性质、证据状况与当事人个人情况,为后续论证社会危险性打下事实基础。
2. 锁定争点:逐条驳斥”社会危险性”
针对公安机关”可能串供或逃跑”的顾虑,两位律师迅速调整辩护策略,展开全方位、多维度的不懈努力:
- 固定住所与稳定社会关系:向办案单位提交当事人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与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论证其不具备逃跑的现实动因。
- 证据已固定:论证案涉主要证据已经收集在案、同案人员情况明确,当事人不具备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客观条件。
- 无前科劣迹:提交当事人无犯罪前科的记录,论证其无再犯可能。
- 法律论证:从《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立法本意出发,阐明”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原则。
3. 反复法理沟通:如何说服办案机关
两位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专业、理性且锲而不舍的沟通,向办案人员充分论证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无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现实可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这种沟通不是简单的”求情”,而是建立在扎实法律论证之上的专业对话。刑事辩护团队需要把每一项主张都落到具体证据和法条上,让办案机关在依法办案的框架内,能够放心地作出变更决定。
4. 第 5 天:取保候审成功获批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沈金龙主任与邓先雄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案件终于迎来转机。从当事人委托介入,到收到《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的绝境,再到成功获批取保候审,仅仅过去了 5 天。
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当事人迈出看守所大门、重获自由呼吸的那一刻,所有的奔波与汗水都化作了辩护律师最大的欣慰。
四、实务指南:取保候审被拒后还能做什么
1. 家属可操作的 5 件事
| 序号 | 行动 | 说明 |
|---|---|---|
| 1 | 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会见 | 只有律师能依法会见在押当事人,这是了解案情的第一步 |
| 2 | 收集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的材料 | 固定住所证明、工作证明、家庭情况、无前科记录等 |
| 3 | 准备保证人或保证金 | 取保候审需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 4 | 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围绕法定条件展开论证,而非单纯陈述困难 |
| 5 | 被拒后及时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诉 | 不予变更决定并非终局,仍有救济空间 |
2. 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花钱就能取保”。取保候审有严格法定条件,不存在”花钱摆平”的合法途径,轻信此类承诺还可能涉嫌违法。
误区二:以为被拒就没希望了。收到《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并不等于取保无望,本案即是明证。关键在于能否提出新的、有说服力的论证。
误区三:拖延等待观望。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十分有限,证据一旦完全固定、案情趋于复杂,取保难度会显著上升。
3. 何时必须请刑事辩护团队介入
出现以下情形时,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案件涉及多人、多罪名,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系企业家、企业高管,需要兼顾企业正常经营;家属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无法有效沟通。
五、结语:专业辩护的价值与知明刑辩团队
在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情况下,能在短短 5 天内实现逆风翻盘,这不仅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更需要敢于碰硬、绝不轻言放弃的敬业精神。
沈金龙主任与邓先雄副主任此次联手缔造的”速度奇迹”,是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实力的又一次有力证明。未来,知明所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极致的服务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法治的道路上继续书写更多奇迹。
常见问题(FAQ)
问:收到《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后,还能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吗?
可以。不予变更决定并非终局性决定。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可以在补充新的证据材料、提出新的法律论证后,再次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推动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进行监督。
问: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没有设置申请的时间门槛,从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即可申请。实务中,越早介入越好。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通常指拘留后的 37 天内,尤其是前 30 天,是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
问:取保候审获批后,案件就结束了吗?
没有。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的变更,案件仍会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当事人在取保期间必须遵守法定义务,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随传随到等。后续仍需专业律师持续跟进辩护。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由沈金龙主任、邓先雄副主任领衔,专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业务,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