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9 09:21:07
2013年7月,会计员刘某入职浙P洲建设公司行政岗位。由于管理疏忽,鹏洲公司遗漏给刘某签定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而刘某不仅知情不报,还故意掩饰,并悄悄收集对公司不理的证据。期间,刘某因患上重病而需要就医,鹏洲公司曾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帮助其度过难关。到了2014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补偿交接等事宜达成一致。但几天后刘某却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鹏洲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休日及国家假日加班费、未足额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赔偿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