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松岗巷道修缮完工,路面坑洼致行人摔伤谁来担责?律师解析市政管理责任

📅 2026年09月23日 📂 深圳律师动态 🏷️ #公共设施安全 #地面施工致害 #市政道路管理责任 #深圳人身损害赔偿 #深圳侵权律师

近日,松岗街道松涛社区居乐路西南侧巷道修缮提升工程顺利竣工验收。这条紧邻密集居民区的便民通道,因建成年限较久、长期受人流和非机动车反复碾压,路面出现多处开裂、坑洼、沉降,局部排水设施不通畅,雨天积水严重,加之照明设施薄弱,老人、儿童夜间出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次工程总投资47.09万元,改造总面积约1110平方米,通过翻新硬化路面、疏通排水系统、规整检查井、梳理管线、补齐照明短板,整体提升了街巷环境品质。

深圳松岗巷道修缮完工,路面坑洼致行人摔伤谁来担责?律师解析市政管理责任

从居民角度看,这是一件改善出行的民生好事。但从律师视角看,这条巷道在修缮之前长期存在的坑洼、积水、照明不足等问题,实际上是一段时期内持续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如果在此期间有居民因路面破损摔伤、因积水滑倒、因照明不足发生碰撞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如何索赔,是很多深圳市民关心却不太清楚的问题。本文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梳理市政道路管理瑕疵致害的法律责任边界与维权路径。

一、路面坑洼致人摔伤,管理养护单位为何可能担责

不少居民有一个朴素认知:路是公家的,自己摔了只能自认倒霉。这种想法在法律上并不准确。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该条字面针对的是“堆放、倾倒、遗撒”物品,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道路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并不局限于这一种情形。路面长期破损、坑洼未修、积水未排、照明缺失,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管理维护瑕疵。

更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第1165条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市政道路的管理人、养护单位对公共道路负有日常巡查、及时维修、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如果明知路面存在明显坑洼、沉降却长期未处理,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导致行人摔伤,管理方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本地司法实践中,因市政道路养护不到位导致行人受伤的案例并不少见。法院通常审查三个要点:一是路面缺陷是否客观存在且达到足以致害的程度;二是管理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缺陷;三是管理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防护或警示措施。三者具备,管理方很难免责。

二、修缮施工期间发生事故,适用不同的归责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巷道修缮属于施工行为。如果居民是在施工期间受伤,法律适用会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1258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施工期间发生事故,举证责任在施工方——施工方要自证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否则就要担责。这与一般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相反,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具体到巷道修缮场景,施工方至少应当做到: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挡或警示锥,夜间设置反光警示或照明,对开挖路面采取覆盖或临时硬化措施,对可能影响通行的时段作出合理提示。如果施工方只是拉了一根绳子、放了一块不显眼的牌子,法院通常认定其未达到“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

此外,如果施工方是受街道办或社区委托作业,受害人可以将施工方与管理方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三、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律师实务中的关键点

市政道路致害案件,受害人败诉或获赔偏低,往往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因为证据不足。

第一,现场证据是核心。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拍摄路面坑洼、积水、照明缺失的现场照片和视频,注意保留时间水印和定位信息。如果条件允许,拍摄一段从远处走近事故点的连续视频,能够直观反映缺陷的明显程度。

第二,报警和就医记录要完整。拨打110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要求出具接警记录或工单编号,这是证明事故时间、地点的重要材料。就医时保留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如果构成伤残,还需在治疗终结后申请司法鉴定。

第三,注意固定管理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例如,该路段此前是否已有居民投诉、社区是否收到过反映、是否有维修工单记录。这类证据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的方式获取。

第四,诉讼时效不要错过。《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从确诊之日起算。

四、从一条巷道看城市治理:居民如何用法律推动问题解决

松涛社区这条巷道的修缮,走的是街道主导、财政投入的路径。但现实中,并非每一条破损巷道都能及时进入修缮计划。居民如果发现身边道路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除了等待,还可以主动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推动解决。

一是通过政务热线和民意速办平台反映问题,保留工单记录。这些记录既是督促管理方履职的依据,也是日后发生事故时证明管理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关键证据。

二是如果管理方接到反映后长期不作为,居民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该路段的养护计划、维修记录,倒逼管理方回应。

三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人身损害,不要因为“路是公家的”就放弃索赔。深圳法院对市政管理瑕疵致害案件的裁判尺度相对成熟,只要证据扎实,受害人获得赔偿并不罕见。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长期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市政公共设施致害、施工侵权等案件,熟悉深圳各区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证据要求。如果你或家人在深圳因路面破损、施工未设警示、照明缺失等原因受伤,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证据尚未灭失前完成固定,避免因错过时机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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