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对赌失败后回购义务如何落地,崔小平律师梳理九民纪要与三十日异议期的程序衔接要点

📅 2026年10月17日 📂 行业专递 🏷️ #三十日异议期 #九民纪要 #企业合规 #减资程序 #对赌回购

对赌失败后,回购义务能不能真正落到钱上,关键不在协议签得多漂亮,而在两件事:一是回购请求权的性质认定,二是九民纪要设定的三十日异议期与诉讼程序怎么衔接。崔小平律师(深圳知明律师事务所)的结论很直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前,投资方直接起诉要求回购,法院通常不支持;但把程序走对、期限卡准,回购款是可以执行到位的。

私募基金对赌失败后回购义务如何落地,崔小平律师梳理九民纪要与三十日异议期的程序衔接要点

九民纪要第五条不是「不支持」,是「先程序后实体」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五条把对赌回购分成两条路:与目标公司对赌,和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与股东对赌,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认定有效,可以直接判。与目标公司对赌,法院要审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没完成减资,驳回诉讼请求;完成了减资但利润不足以支付回购款,还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遇到会以为「签了回购条款就万事大吉」,实务中不是这样。我们一般会建议,在投资协议签署阶段就把回购义务人写成「目标公司+创始人+实控人」三主体连带,这样即使目标公司这条路径被卡,还有自然人或控股平台这条路径可以走。2026年各地法院对九民纪要第五条的适用已经比较统一,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在类案中基本沿这个口径,但不代表个案结果,具体还要看减资是否实际完成、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三十日异议期到底卡在哪一步

九民纪要本身没有直接写「三十日」,这个期限来自《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而减资决议往往涉及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要求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这个「三十日」就是实务中最容易踩空的地方。目标公司开完股东会做减资决议,如果没有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或者公告期没满就急着去市场监管局办变更登记,减资程序可能被认定有瑕疵,进而影响回购义务的落地。崔小平律师(深圳知明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把减资公告的报纸原件、债权人通知的快递签收记录、股东会决议的签字页一并调取,作为证明减资程序合法的证据链。

回购义务人和减资程序,哪个先动

顺序搞反了,官司容易白打。正确的路径是:投资方先发回购通知,触发回购义务;目标公司收到通知后召开股东会形成减资决议;决议作出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再去市场监管局办理减资变更登记;登记完成,回购款支付条件才成就。如果目标公司拖着不开股东会,投资方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但这一步在实务中周期较长,深圳地区一审通常三到六个月,加上二审可能拖到一年以上。

所以更务实的做法是双轨并行:一边推动减资程序,一边对创始股东、实控人主张回购。创始股东的回购义务不依赖减资程序,只要协议约定清楚、触发条件成就,法院可以直接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起草投资协议时,会把「目标公司回购」和「创始人回购」写成并列而非递进关系。站内有一篇深圳律师行业动态 – 法律行业最新资讯解读,讲的就是这类程序衔接的实务口径,可以对照看。

三十日异议期过了,还能不能补救

能补,但成本不一样。如果债权人异议期已过、公告已满,但目标公司仍未办理减资登记,投资方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催告后仍不办理的,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减资义务并支付回购款。这里要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回购触发日通常是业绩承诺期届满日或约定事件发生日,很多投资方拖到两年多才发函,容易在时效上被动。

实务中我们一般会建议,触发条件一成就,十五日内发书面回购通知,保留快递底单和邮件送达记录。这个动作不仅是催款,更是固定「权利主张」的时间点,对后续时效抗辩有直接作用。如果目标公司回复「正在走减资程序」,也要让它出书面时间表,避免口头承诺无法举证。

执行阶段:回购款拿不到,股权怎么处理

拿到生效判决后,如果目标公司或创始股东不付款,进入执行程序。回购义务的本质是金钱债务,可以申请查封、冻结、拍卖股权和银行账户。但目标公司如果已经资不抵债,减资程序本身就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时法院对减资的审查会更严。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减资时未通知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行政责任和民事回购义务是两条线,不能互相替代。

还有一层:如果创始股东同时是目标公司大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投资方可以主张人格否认,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类操作在深圳地区法院有支持先例,但举证要求高,需要提供银行流水、账册混同、人员混同等证据。深圳知明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这类执行衍生诉讼时,通常会先做财产线索排查,再决定是否启动人格否认之诉,避免盲目追加导致程序拖延。

协议里必须写死的四个条款

第一,回购义务人条款,写「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回购义务」,不要只写目标公司。第二,触发条款,把业绩指标、上市时间、重大违约情形列清楚,避免「重大不利影响」这类模糊表述。第三,减资配合条款,约定目标公司在收到回购通知后三十日内召开股东会、六十日内完成公告和登记,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四,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或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注意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选。

这四条不是模板套话,是实打实影响回款速度的。站内法律行业资讯 – 最新法律法规解读与实务也有类似条款设计的讨论。如果协议已经签了、条款不完整,也不是完全没救,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事后函件固定减资配合义务,但效力不如原始条款稳。

投资方和创始人的风险各自在哪

投资方的风险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所以尽调阶段就要看目标公司账面现金、应收账款质量和创始人个人资产。创始人的风险是「公司没上市,个人房子被拍卖」,所以签回购条款时要争取设置上限,比如以持股比例对应的投资额为限,或者约定分期支付。2026年市场上不少对赌纠纷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双方都在为几年前的估值买单。

崔小平律师(深圳知明律师事务所)提醒,对赌回购不是简单的「到期要钱」,它横跨公司法、合同法、执行程序三个领域,三十日异议期只是其中一个节点。真正决定结果的,是减资程序有没有走完、回购义务人有没有选对、时效有没有守住。遇到具体案子,建议把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减资公告、往来函件一并交给律师做程序体检,再决定是谈还是诉。

作者:崔小平律师,深圳知明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 0755-25986969。更多实务文章可查看崔小平律师介绍页及本栏目首页(行业专递)。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实务梳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对个案结果的承诺。对赌回购涉及减资程序、诉讼时效、执行财产线索等复杂问题,请结合协议文本和实际履行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常见问题

对赌失败后,可以直接起诉目标公司要求回购吗?

不能直接判。按九民纪要第五条,与目标公司对赌,必须先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建议同时把创始股东、实控人列为回购义务人,这条路径不依赖减资,可以直接主张。

减资公告的三十日异议期从哪天开始算?

从公司在报纸上公告之日起算。已知债权人另有十日内书面通知的义务,其异议期为接到通知后三十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公告期未满就办变更登记,程序可能被认定有瑕疵。

回购通知发晚了,会不会过诉讼时效?

回购请求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算。实务中建议触发后十五日内发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这个动作能固定权利主张时间,对后续时效抗辩很关键。

目标公司没钱,回购判决能执行到创始股东个人财产吗?

如果创始股东本身就是回购义务人,可以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若只是股东身份,需要另行主张人格否认,举证要求较高,要提供财产混同、账册混同等证据,法院支持与否因案而异。

投资协议里回购条款怎么写才不容易踩坑?

至少写死四点: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实控人连带回购;触发条件具体化;减资配合义务和逾期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二选一。条款不完整事后可补签,但效力不如原始条款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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