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翻盘,设计所避免50万损失!深圳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 2026年08月20日 📂 知明胜案 🏷️ #二审翻盘 #企业维权 #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做生意的都怕打官司,更怕明明自己占理却输了官司。上海一家建筑设计事务所就经历了这样的大起大落:一审被判违约,赔了26万多;二审请了深圳的律师,翻盘改判,一分钱不用赔,还拿回了被对方拖欠的费用。

案情回顾

上海XX设计所接受深圳XX投资公司委托,承揽深圳市某楼盘室内外装饰设计业务,设计范围包括风水电、消防等隐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总价约80万元。

设计所依约完成全部设计工作的60%后,深圳投资公司以”迟延履行合同””擅自将风水电设计转交他人”为由,将设计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已付设计费20.1万元、支付违约金29.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采纳了投资公司的说法,判决设计所返还设计费20.1万元、支付违约金5.25万元、承担受理费9913元,合计26万余元。

设计所负责人接到判决书时几乎绝望:”我们辛辛苦苦干了六成活,一分钱没拿到,反而要倒赔26万?”

办案过程

设计所提起上诉后,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贾润莲律师代理二审。贾律师接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向设计所索要全部往来函件、付款记录和设计成果交付记录。

仔细翻阅后,她发现了案件的关键:投资公司只支付了首期款20.1万元,按合同约定,第二期款应在设计进度达到50%时支付,但投资公司始终未付。设计所曾多次书面催告,均被对方以”内部流程”为由拖延。也就是说,投资公司才是先违约的一方。

关于”擅自转交他人设计”,贾律师调查发现,设计所将水电、消防等专项设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这在行业中是通行做法,且合同并未明确禁止分包;更重要的是,分包成果均经设计所审核盖章后交付,责任仍由设计所承担,不存在损害投资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审庭审中,贾律师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设计进度确认单(投资公司签收确认已完成60%)、催款函及快递回执(证明投资公司拖欠二期款)、分包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合作协议(证明分包合法合规)。同时,贾律师当庭指出一审判决的两处错误:一是未查明投资公司先行违约的事实,二是对”迟延履行”的认定缺乏合同依据——设计所多次催促付款,投资公司拒不支付,依约设计所可以顺延工期,不构成迟延履行。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承揽合同的核心规则,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是《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支付报酬是基本义务,定作人未按约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或者主张顺延履行期限。

二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进度达50%支付二期款”,投资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先,设计所有权顺延后续设计进度,不构成违约。

三是举证责任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投资公司主张设计所”迟延履行””擅自转包”,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贾润莲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深圳XX投资公司先行违约,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投资公司向设计所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及相应利息,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从一审赔26万到二审反败为胜,设计所不仅避免50余万元的损失,还收回了应得的报酬。判决生效后,设计所负责人专程从上海飞到深圳致谢,他说:”如果不是你们把每一个证据抠得这么细,我们这官司就认栽了。”该案的裁判观点也被部分法院在类似承揽合同纠纷中援引参考。

办案手记

贾润莲律师在团队分享这起案子时说:”承揽合同纠纷里,’谁先违约’往往就是胜负手。很多当事人只知道干活的委屈,却忽略了把’对方违约’的证据留好。”

给企业经营者几点建议:第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进度确认、付款催告尽量用书面形式(邮件、函件、微信聊天记录均可),并保留签收凭证;第二,对方逾期付款时,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并明确告知”逾期未付将顺延履行期限”,把先履行抗辩权用起来;第三,分包、转包事项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提前取得对方书面同意,避免事后被倒打一耙;第四,一审败诉不要轻言放弃,二审改判率在民商事案件中并不低,关键是要找到新的证据或法律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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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再补充一个行业背景:设计行业的分包,几乎是公开的秘密。一个大型装饰设计项目,往往涉及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消防等多个专业,没有哪家设计所能独立完成全部专业的设计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分包,是行业通行做法。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也认可设计单位依法分包专业设计业务。因此,”分包”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分包是否经过定作人同意、成果质量是否合格、责任是否清晰。

这起案子的裁判结果,对设计行业有相当的代表意义。在不少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往往利用”拖欠付款—反诉违约”的策略,把承揽人拖入被动。而本案确立的裁判思路——先履行付款义务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顺延履行期限,不构成违约——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这也是该案判决书被一些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援引的原因。

贾律师后来在给企业做法务培训时,经常用这个案例讲一个道理:”合同不是签完就锁进柜子里的。履约过程中的每一次催告、每一份签收单、每一封邮件,都是在为将来的争议做准备。你觉得自己占理,但法庭只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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