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纠纷如何应对?深圳行政诉讼律师代理企业维权胜诉
做加工贸易的企业都知道,海关的每一张罚单背后都是真金白银。尤其是来料加工业务,”合同备案—料件保税进口—加工生产—复出口—核销”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错,都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甚至走私。
深圳金某龙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企业。2019年,该公司因保税料件管理问题被海关立案调查,最终被认定”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处以罚款并追缴税款。公司负责人觉得冤枉:”我们是管理不规范,不是故意走私啊!”
案情回顾
金某龙公司系深圳一家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港资企业,主要承接电子元器件的加工装配业务。2018年,受外部市场环境影响,公司订单大幅萎缩,部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积压。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管理层决定将部分库存保税料件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按内销补税程序向海关申报补缴了税款。
2019年初,海关稽查部门对公司开展专项稽查,认定其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用于内销”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偷逃税款1倍的罚款,合计金额逾百万元。
公司认为,其已按内销补税程序主动申报补税,主观上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不应被认定为走私,遂委托律师寻求救济。
办案过程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李作粼律师团队承办。律师团队首先对处罚决定书进行了逐项审查,发现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事实认定不清。海关认定公司”擅自内销”的时间段与公司实际申报补税的时间存在重叠,公司系先申报后内销,还是先内销后申报,直接决定行为性质的认定。律师调取了公司向海关提交的《内销补税申请表》及海关受理回执,证明公司在部分料件用于内销前已提交补税申请,仅因海关审核流程较长,实际缴税时间晚于使用时间。
二是程序存在违法。律师调阅稽查案卷后发现,海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仅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但未依法告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海关的罚款金额明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范畴,未组织听证即作出处罚,程序违法。
基于上述两点,律师团队制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双线维权策略:先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做好提起行政诉讼的准备,形成程序压力。复议期间,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清单,并申请中止执行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海关行政处罚的核心规则:
一是走私行为的构成。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走私行为以”逃避海关监管”为主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认定走私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公司主动申报补税的行为,恰恰证明其不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而非走私行为。
二是处罚程序合法性。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本案罚款金额逾百万元,明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海关未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处罚决定。
三是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收费,且可以中止执行,是企业维权的重要路径。
判决结果
经行政复议及后续诉讼程序,复议机关和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海关随后重新作出处理,认定公司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仅处以警告并责令补办手续,未再科以罚款。
这场”官司”打下来,公司不仅避免了上百万元的罚款,还通过重新定性保住了海关信用等级。公司负责人在结案后感慨:”以后宁可多花点钱请专业的人把关,也不能自己摸着石头过河了。”
办案手记
李作粼律师团队在复盘时说:”涉海关的行政案件,企业最容易犯的错是’自认倒霉’——觉得跟海关打官司打不赢。实际上,只要抓住事实认定和程序违法这两个突破口,胜诉率并不低。”
给进出口及加工贸易企业的几点建议:第一,保税料件的使用、内销、结转务必建立台账,做到”账实相符、有据可查”;第二,收到海关稽查通知后,不要擅自销毁或修改单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第三,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务必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不要错过期限;第四,行政处罚听证是企业的法定权利,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时一定要行使。
如果您正面临海关稽查、行政处罚或行政诉讼,深圳行政诉讼律师可以帮您审查程序合法性、梳理事实证据、制定维权策略,用法律手段守住企业的合法权益。
补充一个值得企业关注的背景:近年来,海关执法理念正在发生变化。2021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并接受处理的,海关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个政策被业内称为”主动披露”红利,鼓励企业自查自纠。
金某龙公司在稽查过程中也曾考虑过适用”主动披露”程序,律师团队经过评估认为:主动披露更适合”尚未被海关发现”的违规情形,而本案海关已经立案稽查,主动权已经转移,此时更重要的是抓住处罚决定的事实与程序瑕疵,通过复议诉讼纠正错误认定。两种路径的取舍,体现了行政案件维权中”策略比态度更重要”的道理。
此外,涉海关行政诉讼还有一个独特的程序优势: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对复议机关或者原行为机关提起诉讼;复议维持的,可以以原行为机关为被告起诉。本案正是在复议阶段争取到重新认定,避免了诉讼的漫长周期,也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对处于海关信用管理(AEO)体系内的企业而言,一次处罚可能影响信用等级和通关便利,维权不仅是钱的问题,更是企业资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