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0 15:13:50
【主办律师:汪腾锋,曹广辉】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 通公司)向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佳公司)供应了价值数十万元的表具等货物,新一佳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以安装等种种借口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倍通 公司于2009年底找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聘请汪腾锋主任律师和曹广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决定起诉新一佳公司。 起诉之初,由于倍通公司 与新一佳公司签订的是格式总合同,同时与其下属事业部也签订有分合同,并且送货至众多门店;存在买卖合同中有安装约定、合同履行主体多样、履行区域广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