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0 15:24:42
一、案件回放 1996年深圳港靖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港靖公司)与湖北长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长乐公司)建立了来料加工关系,由长乐公司提供农产品原料,港靖公司提 供包装材料,负责在深圳进行加工,收取加工费。其后,上述合作双方出现经济纠纷。长乐公司于1998年11月3日发律师函致港靖公司,提出以荆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为双方选择解决此纠纷案的法院,限于1998年11月15日前给予答复,否则视其为同意,港靖公司逾期未予答复。继而,长乐公司又于1998年11 月19日再次函告,认为港靖公司的沉默就意味着同意选择荆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