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7 16:44:47
2013年8月15日,原告任某与被告罗某因婚约财产纠纷,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达成最终和解,原告如愿索回其所购买的房产所有权。 2012年初,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因双方感情发展良好,原告遂决定购买房产作为婚后居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经被告方强烈要求,原告顾忌双方婚恋关系稳定,将所购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为购该房产,原告独立支付费用一百多万元,被告未支付任何购买费用。 后因双方关系恶化,2013年3月,两人最终分手。分手后,被告不光未将涉案房产归还登记到原告名下,反而恶言相向,态度嚣张,打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