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15:58:33
【作者:廖锐斌律师】(发表于2012年9月出版的《深圳律师》) 律师在场权早见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它以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权,或者在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帮助权,律师在未到场 之前侦查机关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否则就属于违法,该项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在刑事讯问中引入律师在场权能大大地遏制刑讯逼供的现 象,在此就引入律师在场权治理刑讯逼供的必要性谈谈看法。 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1. 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仍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