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0 16:35:22
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日照开发区法院 案情回顾 张某、李某各有一艘渔船,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张某单独或伙同李某,雇佣王某、孙某等10人,多次到日照近海海域禁渔区捕捞海产品7万余斤,获利87万余元。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张某等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情况下,卜某仍向张李二人销售燃油3万余升,丁某则与张某商定收购事宜,收购全部上述非法捕捞的海产品。案发后,经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等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行为,对海洋生态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卜某、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