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玩笑引发邻居病亡,六万赔偿彰显公平原则

📅 2021年03月10日 📂 知明热评 🏷️ #不予追究刑责 #主观意思 #意外 #玩笑 #过失致人死亡

综合整理自:央视网、辽宁普法、光明网、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周某某和与之同龄的苟某(男)是邻居,2018年2月6日早上,两人在住地附近的小卖部门口相遇。

 
 

在小卖部买东西时,两人开起了玩笑,嬉笑声不断,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
 
见此状况的周某某,还以为苟某在假装,还让苟某“不要装”,但倒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周某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而且气若游丝。
 
此时,受到惊吓的周某某没有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
 
 
警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在家属了解到苟某死前曾和周某某玩笑戏耍后,找到周某某理论,见周某某态度强硬,家属于是便报了警。
 
警方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
 
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不予追究刑责
不过,警方向遵义县法院申请对周某某逮捕时遭遇“卡壳”。遵义县法院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
 
因此,检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终于达成了由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笔者观点
本案中,周某某在与苟某开玩笑和推搡时并不存在要伤害苟某的主观意思,而苟某在玩笑间突发冠心病也在周某某的意料之外。因此,本案法院也认定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是正确且恰当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苟某病发危在旦夕时,周某某并没有救助,而是逃之夭夭,这一点不仅令人失望,也是非常不道德的。尽管最后结果显示开玩笑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但也正说明了苟某的死亡与周某某是有一定关联的。综合两点,周某某如果不曾开过玩笑,或者实施了一定救助行为,也许苟某就不会病发身亡。因此,笔者认为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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