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被报道,怒告央视“讨公道”——败诉!

📅 2021年12月14日 📂 知明热评 🏷️ #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 #状告央视 #高铁霸座

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罗某乘坐火车时,在其所持车票对应车站并未下车,而是擅自更换车厢并继续乘坐。在被列车乘务员发现后,罗某拒绝补票并拒绝配合乘警开展检查,过程中与列车长和乘警发生争执。央视在对罗某隐名并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后,在栏目中对该事件进行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是对其的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央视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央视作为新闻媒体,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其重要职能。央视对整个事件的报道客观、真实,对罗某的评价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罗某的隐私。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因其自身不当言行所致,与央视的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笔者观点
本案中的名誉是指对自然人的一种社会评价,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由上述法条可知,通过不实报道来侮辱或诋毁他人名誉,造成社会对其评价降低是侵害名誉权行为之一。而本案中的央视属于客观据实报道,并且在报道中也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是依法履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利用这种以案释法的方式来提倡人们要遵纪守法以及文明出行。因此,罗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源于其自身的恶劣行为,而并非是央视的客观、真实报道所致。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我们生活在一个开放的媒体时代,在无时无刻的社会监督下,我们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也作为社会监督的一双眼,通过揭露社会的不当行为,鞭策公众引以为戒,从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丑陋无法隐藏,让真善美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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