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店铺爆炸多人死亡,生产经营安全岂能儿戏?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6月21日,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银川市公安机关会同消防等相关部门,连夜开展调查询问、勘查检验等工作。经查,烧烤店总店长海某(已死亡)、工作人员李某翔(已死亡)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更换与液化气罐相连接的减压阀,导致液化气罐中液化气快速泄漏,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该店法定代表人马某林,实际控股人张某显、刘某,店长索某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上述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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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观点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实践中,要将此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以及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开来,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本案的发生,再一次给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也给实际运行操作的员工提了个醒,时刻谨记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