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Three: Lawyers Defend Rights, Bravely Challenging the Legal Affairs Office — The Ultimate Revelation of the "Sea Palace" Case (Serial 26)

📅 2018-06-19 📂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1] 🏷️ #LawyerRightsProtection #LegalAffairsOffice #SeaPalace #Serial

 

[2] Asserting rights is a spiritual duty of self-protection; completely abandoning rights is spiritual suicide.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1. 引子

的德国法学思想家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享有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耶林非常反感另一位德国法学思想家萨维尼关于“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的观点。耶林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在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依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斗争的行列将是拯救自己从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径。耶林说,“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耶林断言,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也同时是市民的一项义务。在耶林看来,主张自我生存是整个生物界的最高法则,每一种生物都具有自我维护的本能。对于人类而言,自我维护不仅关乎自然之生命,而且关乎其道德存在,但人的道德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主张权利就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耶林进一步还对诉讼癖进行了热情的讴歌。在他看来,一个农民为了主张哪怕是一寸土地的所有权而进行烦琐的诉讼,哪怕这样做完全得不尝试,也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他们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价值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其作为自由人的完整人格及其所具有的健全“法感情”(耶林用该词意指人们对法律采取的一种特别信仰和依赖的态度)这一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因为目的已经充分补偿了手段。就连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受到鄙夷和嘲弄的夏洛克也因为喊出了一句“我要法律”而成为一个“力量强大,威风凛凛”的男子汉!

而且,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同时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这涉及到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具体的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反过来赋予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法的本质在于其得到实际的执行,如果由于权利人懒散或者出于害怕,而使得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长期和普遍地不行使,则规定该项权利的法律规范自身就处在瘫痪状态之中;可以说,权利人通过主张其权利来维护制定法,进而通过维护制定法来捍卫人类集体不可或缺的法律秩序。

换一句话说,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因为权利只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为和平而放弃权利还是为权利而牺牲和平。但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其社会影响,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

在本书的编著过程中,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的自上而下推进法治事业的惯性趋势,但这只是表象而已。真正推动中国法治前行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因素: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广泛分化,而且分化的利益相互之间无时不刻不在进行着激烈的博弈和斗争。利益之间的博弈和斗争就是不同权利之间以及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博弈和斗争。为利益而斗争就是为权利而斗争。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利益之间的博弈和斗争,一方面放大了这种博弈和斗争的激烈程度,另一方面又将相互激励冲突的利益之间的博弈和斗争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不同利益的相互博弈和斗争是我们社会中推动法治进步的真正驱动因素,而律师则是能够使得这一驱动因素对法治进步发挥良性推动作用的关键力量。

身为法律人团体重要成员的我们律师,很多在接受法学教育培训阶段都可能接触过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学说,但真正能够领会“为权利而斗争”理念的精髓,并在自己执业生活和工作的每一个方面都不折不扣践行该理念的律师,可谓少之又少。汪腾锋律师将自己严格定位于诉讼律师,常常以自己的诉讼艺术、博弈韬略和庭辩技巧而自豪,甚至有点偏激地认为非诉业务并非律师的本分正经业务。你可以认为他有点狂妄自大,你也可以认为他的观点不符合现代法律服务意识,但如果你深入了解了他,你就不得不承认汪腾锋律师是一位不折不扣的权利斗士和法律卫士,为权利而斗争几乎就是他的人生的全部,既为他的客户,也为他自己。汪腾锋律师坚强执着的法治精神体现在为客户服务上,则无不显示出超强“法力”,常能力挽狂澜,救人危难,取得胜绩无数;体现在维护自身权益上面,同样不顾俗礼,唯法至上,义无反顾,直至权利伸张,法治彰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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